尊敬的客户:
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》(人民银行令[2007]第2号)于2007年8月1日实施,其中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:“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,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,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、金融交易情况,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。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,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,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”。
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,为确保您的合理、合法权益,我公司特此提醒您:如果您的身份证件已经更新,请携带您新办理的身份证件来我司办理更新手续。相关具体办理流程,您可以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专线4008216808咨询。
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
2014年7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