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费者权益保护

CUSTOMERRIGHTS

消费者权益保护
当前位置:消费者权益保护 > 风险提示

关于冒用他人医保卡的风险提示

医疗资源是一种全民性的社会资源,在医(农)保已基本普及的今天,用他人的医保卡冒名就诊或者利用医保卡购药时串换其他物品,不仅其本人可能构成诈骗罪,医生或药店予以“配合”也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共犯。除此之外,只要参保人员发生过一次医保违规行为,都将进入重点人员监控名单库这一“黑榜”,人社部门会不定期对其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,如发现问题将及时约谈和查处。

对此,复星保德信人寿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: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,切勿借他人冒名就诊或用医保卡套利换取其他物品等。

真实案例

20112月至20157月期间,被告人Z某某先后多次冒用其丈夫W某某的社会保障卡,在A市中医院、A市人民医院和B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,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。

案发后,被告人Z某某、W某某退缴了赃款,并被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。

被告人Z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

 

法院判决:

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Z某某及W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骗取医疗保险数额较大,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因被告人Z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,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,被告人W某某有坦白情节,二人退缴全部赃款,故各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

判决依据如下: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

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2014424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:

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