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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保险消费“三适当”的二三事

什么是保险消费中的“三适当”?这“三适当”分别是指哪三个适当呢?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,保险消费“三适当“的二三事……

“三适当”是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,需要遵守的“适当性原则”。即,金融机构在销售和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,应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,通过适当的方式,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。

"三适当"原则,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1.    适当的产品或服务:指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开发阶段,就要明确其未来产品或服务享受的客群定位。并且在产品服务的销售和提供过程中,贯彻落实产品服务和所定位客群间的完美匹配问题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开发阶段,就要考虑到未来适合客群的财务状况、风险承受能力、过往知识和经验水平等状况。

2.    适当的销售方式或销售渠道:指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与提供过程中,要考虑到不同销售方式(或销售渠道),所面临的消费者群体的差异化、过往认知水平及消费习惯的差异化等,对不同的消费群体,要采用适当的消费方式或销售渠道。如传统渠道产品及服务的享用着大多为老年消费者群体,而青年消费者全体则更倾向于互联网渠道产品及服务的享用。因此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产品或服务提供时,必须考虑到老年消费者操作的便利性和可得性。

3.    适当的消费者:指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提供过程中,要对消费者的财务状况、风险承受能力、群体消费特征等进行评估,以确保其预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可承受范围内;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理性、科学的选择符合其购买能力的金融产品。

"三适当"原则,在履行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:

1.    作为金融机构:一定要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,做到"卖者尽责"告知风险的义务。在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,想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、风险特征、收益特征、投向、费用等情况,倡导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,科学理性消费金融产品。

2.    作为消费者:是自身财产及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时,一定要“量入而出”、合理规划,按照自身风险保障需求、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来合理消费。不盲从、不偏信。